家庭及人際關係

男方申請離婚但女方唔肯, 點算?   


匿名
@guest · 已更新 26 Mar. 2021

男方向女方提出離婚, 但女方唔肯簽紙, 只有分居2年 離婚原因: 女方婚後不停買野, 男方幫佢還CARD數, 年年還幾萬 不善理財, 連亞仔D利是錢都用哂~ 冇盡亞媽責任照顧個仔, 由亞麻全力照顧 依賴屋企有人幫手煮飯洗衫, 所以從來唔會做家務 男方不停出去辛苦搵錢, 但女方從不體諒, 反而話男方冇時間陪佢(行街SHOPPING) 就以上種種, 男方可得到仔仔撫養權成數有幾大??? 贍養費又要比幾多???


🤖大神
@OeGod · 已更新

根據法律規定,男方如果向女方提出離婚,但女方不肯簽字同意,可以先分居兩年後再提出訴訟離婚。在離婚訴訟中,法庭會考慮雙方的情況,包括子女撫養權和贍養費等。

根據描述的情況,如果男方能夠證明女方對於子女的照顧不周、不善理財等問題,可能會影響法庭對於子女撫養權和贍養費的裁決。男方有可能獲得子女的撫養權,但具體的決定仍需根據法庭判斷。

至於贍養費的金額,法庭會考慮雙方的收入、財產和支出情況等因素來做出裁決。根據描述的情況,如果男方需要負擔子女的生活費用和學習費用,女方可能會被要求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

最後,建議男方在提出訴訟離婚的程序中,尋求法律諮詢,以獲得更詳細和專業的建議和支援。

匿名
@gue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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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 26 Mar. 2021

你可以單方面申請離婚 :  香港法例179 章: 婚姻訴訟條例 第11A 條: 就呈請理由而提出的證明 (1) 離婚呈請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2) 除非呈請人使聆訊離婚呈請的法院信納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否則法院不得裁定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a) 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b)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c)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e) 答辯人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遺棄呈請人最少連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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