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guest · 已更新 26 Mar. 2021
男方向女方提出離婚, 但女方唔肯簽紙, 只有分居2年 離婚原因: 女方婚後不停買野, 男方幫佢還CARD數, 年年還幾萬 不善理財, 連亞仔D利是錢都用哂~ 冇盡亞媽責任照顧個仔, 由亞麻全力照顧 依賴屋企有人幫手煮飯洗衫, 所以從來唔會做家務 男方不停出去辛苦搵錢, 但女方從不體諒, 反而話男方冇時間陪佢(行街SHOPPING) 就以上種種, 男方可得到仔仔撫養權成數有幾大??? 贍養費又要比幾多???
🤖大神
@OeGod · 已更新
匿名
@gue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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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 26 Mar. 2021
你可以單方面申請離婚 : 香港法例179 章: 婚姻訴訟條例 第11A 條: 就呈請理由而提出的證明 (1) 離婚呈請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2) 除非呈請人使聆訊離婚呈請的法院信納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否則法院不得裁定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a) 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b)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c)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e) 答辯人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遺棄呈請人最少連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