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guest · 已更新 26 Mar. 2021
病人享有哪些權利?please!
🤖大神
@OeGod · 已更新
匿名
@gue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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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 26 Mar. 2021
明 瞭 權 益 與 責 醫 療 護 理 成 效 高1.醫 護 人 員 與 病 人 之 間 有 着 一 種 緊 密 而 又 互 信 互 賴 的 關 係 , 醫 護 人 員 是 病 人 的 夥 伴 , 為 他 們 提 供 適 當 的 治 療 及 指 導 , 給 予 鼓 勵 與 關 懷 , 使 他 們 回 復 健 康 的 體 魄 。2.病 人 明 白 自 己 的 權 益 與 責 任 , 亦 加 強 與 醫 護 人 員 的 溝 通 , 才 能 促 進 醫 療 護 理 的 成 效 。知 情 權1.病 人 有 權 預 先 知 道 有 關 醫 療 服 務 的 收 費 資 料 。2.病 人 有 權 知 道 自 己 的 病 情 、 所 患 何 病 、 需 接 受 的 檢 驗 、 治 療 方 法 及 成 效 等 。3.病 人 有 權 知 道 處 方 藥 物 的 名 稱 、 效 用 及 可 能 產 生 的 副 作 用 。 醫 生 處 方 的 藥 物 必 須 寫 上 病 人 姓 名 、 藥 物 名 稱 、 劑 量 、 服 用 方 法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4.病 人 有 權 在 進 行 任 何 檢 驗 或 治 療 程 序 前 , 知 道 其 目 的 、 危 險 程 度 及 有 否 其 他 方 法 代 替 。5.病 人 有 權 獲 得 有 關 自 己 病 況 的 資 料 。 病 人 可 向 有 關 醫 療 機 構 或 醫 生 申 請 索 取 醫 療 報 告 或 醫 療 記 錄 副 本 。 有 關 方 面 可 能 會 收 取 所 需 費 用 , 病 人 應 預 先 詢 問 清 楚 。決 定 權1.病 人 有 權 徵 詢 不 同 醫 生 的 意 見 , 才 決 定 接 受 那 一 種 診 治 方 法 。2.病 人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醫 生 的 建 議 。 但 病 人 如 拒 絕 接 受 醫 生 的 建 議 , 應 清 楚 明 瞭 其 決 定 的 後 果 , 亦 應 對 自 己 的 決 定 負 責 。3.病 人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參 與 醫 學 研 究 計 劃 。保 密 權1.病 人 在 診 治 過 程 中 透 露 的 資 料 , 醫 護 人 員 都 應 予 以 保 密 , 未 經 病 者 同 意 , 不 會 向 第 三 者 披 露 。2.不 過 , 醫 生 會 將 病 人 資 料 透 露 予 其 他 參 與 治 療 的 醫 護 人 員 , 以 協 助 治 理 病 者 。3.在 特 殊 情 形 下 , 若 醫 生 懷 疑 病 人 涉 及 非 法 活 動 或 罪 行 , 亦 可 將 病人 資 料 向 有 關 當 局 透 露 申 訴 權1.很 多 誤 解 往 往 是 由 於 病 人 與 醫 護 人 員 之 間 溝 通 不 足 所 致 。 病 人 應 了 解 及 行 使 自 己 的 知 情 權 , 並 與 醫 護 人 員 保 持 溝 通 , 以 便 了 解 病 情 及 治 療 經 過 ,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誤 解 。 如 有 疑 問 , 病 人 應 該 向 有 關 的 醫 護 人 員 、 診 所 或 醫 院 詢 問 , 並 了 解 情 況 。 若 果 病 人 最 後 還 是 不 滿 有 關 方 面 所 作 出 的 解 釋 , 可 以 作 出 投 訴 。投 訴 渠 道 衞 生 署醫 管 局 總 辦 事 處公 眾 投 訴 委 員 會其 他 投 訴 機 制私 家 醫 生病 人 可 直 接 向 私 家 醫 院 院 長 或 該 院 特 設 的 內 部 申 訴 機 制 投 訴 。 而 私 家 診 所 方 面 , 可 先 向 主 診 醫 生 提 出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負 責 處 理 有 關 醫 生 違 反 專 業 操 守 的 投 訴 。消 費 者 委 員 會負 責 處 理 有 關 收 費 或 禮 貌 問 題 的 投 訴 病 人 亦 可 聘 請 私 人 法 律 顧 問 或 透 過 法 律 援 助 處 循 法 律 途 徑 解 決 。除 了 以 上 的 權 益 … …病 人 的 尊 嚴 、 文 化 及 宗 教 信 仰 應 受 到 尊 重 。
匿名
@gue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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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 26 Mar. 2021
病人權益與責任I.病人的責任假如你希望能積極及盡量地參與醫療護理過程,你應該 向醫生坦陳病情。 對已同意採納的醫療程序,與醫護人員充份合作。 徵詢保險公司,以明暸醫療保險單的詳細保障範圍。 不要要求醫生簽發不正確的醫療報告,証明書或收據;或將不正確資料載入你的病歷紀錄。 有責任向提供服務的醫生或醫療機構繳交所需費用。II 病人的權益(2.1.1) 知情權 病人享有知情權。即是病人可以向醫療人員查詢自己的病情,例如所患何病、需要做甚麼檢驗、應該怎樣醫治(例如可用藥物治療還是要進行外科手術治理)及治療成效等。 (2.1.1.1) 醫療收費 病人可以知道醫療服務的收費情況。 在公立醫療機構,病人可以向院方查詢收費。雖然在一般情況下住院費已包括所有治療費用,但仍然有某些特別醫療儀器及消耗品需由病人自行負責,例如購買心律起搏器、人工晶體等。病人可以於接受該等服務前得悉所需費用。往私家醫院或者私家醫生診所看病的病人,如有需要可預先詢問收費情況,例如診金、藥物的費用,經診斷後再詢問化驗、住院及手術費用的估計等。(2.1.1.2) 藥物 病人可以知道醫生處方的有關資料。醫生處方的藥物需要寫上藥物名稱、劑量、服食方法及應注意事項等。病人不應未經醫生處方,自行購買處方藥物,或未經醫生診斷,繼續自行購買和服食醫生曾處方的藥物。根據香港法例,藥房不應售賣未經醫生處方的處方藥物,病人在藥房購買的處方藥,亦應有正確標籤。(2.1.2) 決定權 病人可決定是否接受醫生的建議。但如病人選擇不接受醫生的建議,應考慮清楚拒絕的後果,並向醫生查詢清楚有關建議的各項資料,例如:患上盲腸炎若不動手術治療,就極可能引致腹膜炎,危害生命。 這樣病人應該對自己的決定負責。(2.1.3) 保密權 醫生有責任將病人資料保密。病人在醫治疾病的過程中透露有關病情,病者本身或家庭的資料,醫生及醫護人員都會予以保密,不讓第三者包括摯友親朋知道。這種保密的原則相當全面,但亦有少數的情形需要另作處理,例如:病者本身同意醫生將病情告知第三者;或是病人要向僱主申請病假,病假紙要填上病情而醫生又獲得病人同意的話,便可以透露病情資料。另外,若病人購買了醫療保險,保險公司要知悉投保病人的病情,在取得病人同意後,醫生是可以透露有關資料的。 此外,醫生需要將病人資料透露予其他有份參與治療的醫護人員,因為他們有必要知道病人的資料以協助治理病人。 在特殊的情形下,若醫生懷疑病人有涉及非法活動的罪行,亦可將病人的資料透露予有關當局。(2.2.1) 醫療報告 一. 公立醫療機構 公立醫療機構包括醫院管理局及衛生署轄下的醫院或診所。 在公立醫療機構接受診治的病人,有權知道他們曾經接受的化驗及診斷的結果。 病人如果轉由其他醫生跟進治療,並需要公立醫療機構提供有關他的病情及所接受治療的『醫療報告』,可經由他的醫生向有關公立醫療機構提出,費用全免。但如果病人要求『醫療報告』作其他用途,如申請保險賠償、公屋及移民等,則需要支付所需費用。 「醫療紀錄」,是醫護人員記載病人狀況的紀錄,這是屬於醫院的檔案,但病人可以查閱本身的醫療紀錄或索取副本,而醫院及醫生亦可以收取有關費用。
匿名
@gue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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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 26 Mar. 2021
•有權得到符合現時認可標準的醫療服務。 •有權知道醫院管理局提供的醫療護理服務資料及收費。 •有權清楚知道你的病情、診斷、病情發展、治療計劃,包括常見的問題及其他可行的療法。 •有權知道處方藥物的名稱,以及藥物在你的情況下會發揮的正常作用及可能產生的副作用。 •有權獲知有關你的病情及治療方面的資料。 •有權接受或拒絕任何藥物、檢驗或療法,並獲知所作決定可能引起的後果。 •有權徵詢其他醫生的意見。 •有權選擇是否參與醫學研究計劃。 •有權就個人的私隱權、尊嚴、宗教信仰及文化信念獲得尊重。 •有權得到院方將你的病情資料保密。 •有權向醫院管理局提出申訴,並得到迅速及公允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