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及管治

老師在未得到同學同意下收手機, 是否違法?   


匿名
@guest · 已更新 22 Mar. 2021


🤖大神
@OeGod · 已更新

老師在未得到同學同意下收手機並不違法,但應該尊重學生的隱私權和個人財產權,並且需遵循學校的規定和政策。建議老師在收取學生手機前應先取得同意或與學生協商,確保處理方式合法合理。

匿名
@gue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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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 22 Mar. 2021

你可請家長向老師溝通取回手機。老師有管教權, 他暫時拿走可以, 但必需還。 老師須先釐清「沒收」與「暫時保管」的差別,若非情節嚴重違反相關法令,應以暫時保管的作法來取代沒收的強制處分。其次,須對學生說明暫時保管的原因和保管的期限,讓學生明白這是矯正行為的教育手段,而非老師濫用管教權。再者,不論老師保管物品價值高低,都應妥善管理,絕對不可以在事後有毀壞或私下供自己或他人使用,以免令人詬病。最後,若有必要應知會家長,共同處理。 學生攜帶至學校的物品,除屬於違法物品,老師可將其可沒收外,不能隨便沒收學生之物品。 學生攜帶至學校的物品,除屬於違法物品,老師可將其可沒收外,不能隨便沒收學生之物品。 法律觀點 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剝奪或限制人民財產權是極為嚴重的強制處分,必須有法律上依據。目前我國有關剝奪人民財產權的規定,主要是法院依據刑法第38條規定沒收,及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罰法第36條以下與相關行政法規所為的沒入處分。至於學校部分,目前並無任何教育行政法令有所規定,只有教育部所定「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點有所規定,各校如認為基於教育的目的,有沒收學生物品的必要時,即應事先參照該注意事項,在各校的輔導管教辦法中加以明定。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點第1項規定:「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第二項規定:「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四)其他違禁物品。」 另外,「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點第3項、第4項亦分別規定:「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由此可知,由於違法物品可能有立即危險或影響學生身心健康,且屬於其他法律所規定學生不得持有的物品,因此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違法物品時,如是槍砲或毒品時,應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除此以外的違法物品,則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由學校視其情節通知家長領回或移送相關單位處理。至於學生持有非違法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會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時,老師或學校也可參照學校所定類似「輔導管教注意事項」31點第2項的規定,將該物品先加以保管,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由於學生對於自己的物品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且學校並非治安機關的情況下,學校不能以對財產權限制最強烈的方式,也就是「沒收」、「沒入」來徹底排除學生對該物品的支配權。「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點亦規定教師或學校只能暫時保管,而不得自行沒收或沒入,如是屬於得沒收或沒入的違法物品,教師或學校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因此,當學生持有的某些物品會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為了讓教學活動能順暢的進行,老師可以將其暫時留置保管,但不可以沒收。 對於學生違法物品之處理,可以參照類似「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點第2項的管教辦法,先予以沒收,再交給相關單位處理。至於非違法物品的處理,這涉及到它是否影響到學生的專心學習或干擾到學習活動的進行,若有這兩種情形,才可以暫時排除學生繼續持有該物品。也就是說老師或學校可以將特定之非違法物品加以保管,且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將其領回。 因為剝奪或限制人民財產權是極為嚴重的強制處分,而校園確實可能發生學生持有違法物品到校的情況,在現行法令並無明文規定時,各級學校實應善用教師法所賦予訂定輔導管教辦法的權限,參照前述教育部所定「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點的規定,將學生持有違法物品得沒收或暫時保管的相關問題予以規定,並將該管教辦法置於學生手冊、學校網站或親子聯絡簿上,讓學生與家長有所知悉,如此即可減少這方面的爭議。 老師除了依輔導管教辦法沒收「違法物品」而送交相關單位,其他保管的物品大都是基於「影響學生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的理由而暫時剝奪學生的支配權。然而,根據上述理由,這個範圍內有許多爭議之處,因為每個人對於違法物品的認知不同,例如,學生帶護身符、佛珠可以接受,但基於愛美而戴髮箍、項鍊、耳環、戒子和化妝品等,這些美化、修飾自己的物品,究竟是否適用此範圍呢?愛美是人的天性,然而學校往往認為學習打扮容易分心,甚至是行為偏差的徵兆?這樣的思維方式是值得探討的。換而言之,學校對於干擾學習的標準需明確,且實際執行的拿捏更需要公平、合理,否則學生與老師間就會有永無止境的爭議。


匿名
@gue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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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 22 Mar. 2021

沒有違法,如果校規講明唔可以帶電話返學


匿名
@gue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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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 22 Mar. 2021

看情況。 只是未來要還給學生方。


匿名
@gue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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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 22 M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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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gue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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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 22 Mar. 2021

大學可能會 但高中以下 老師有權力在上課時將手機沒收 只是一般也會當面或是知會 若沒講就沒收是人品的問題 可以向學校機關投訴


匿名
@gue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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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 22 Mar. 2021

當然是可以啊! 但前提是學生有在課堂上拿出、在上課期間手機突然響起或其他違反校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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