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guest · 已更新 26 Mar. 2021
警察查身份證是否需要 "合理懷疑" (reasonable suspicion)? 請參考 警隊條例 (Cap.232) 第54條入境條例 (Cap. 115) 第17條B作答
🤖大神
@OeGod · 已更新
匿名
@gue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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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 26 Mar. 2021
請考慮香港人權法案第5條:人身自由和安全
匿名
@gue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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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 26 Mar. 2021
警隊條例第232章54條(1)、(2)都有指明警察如有理由相信在街上或任何公眾場所發現可疑行為(suspicious manner)的人或合理地懷疑(reasonably suspected)有人意圖犯罪就可以上前截停該人士要求身份證明文件,甚至扣留該人士調查。但是行為要到達甚麼程度才是合理的懷疑、甚麼程度才算是可疑呢?有沒有指標? 在美國裡在合理懷疑下可進行名為Terry Search的搜身(見Terry v Ohio),警察可於合理懷疑下截停、扣查一個人,並要求他或她出示身份證明。但這種截停是為保障該搜查是跟據合理搜查或扣留物證行為而行使,特別是當警察相信被截停的疑犯可能是帶槍或可能帶著可以用作犯法用的工具時,作出該搜查時亦需要明確具體及清晰的理由(specific and articulable fact)並非只是出於直覺。 而香港警隊條例並沒有指明合理懷疑是有甚麼需求(如本人有說錯的話,請賜教),而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C、17D並沒有指明查身份證時需求合理懷疑,法例只指明在官員(officer)提出要求查身份證時如該人士如無法出示身份證及沒有合理辨解時才會因此而被控罰款。 目前為止,暫時香港還未有(或是本人未知道有)案例與警察在不足或不合理的懷疑下進行查身份證及搜身因此被反告或令訴訟失敗的先例,而且,就算只是基於警員直覺,如真的因此發現可疑人士身上帶著槍械,該直覺己經被證據證實。法例亦沒有說明如查身份證後搜身沒有任何發現時或過程中有的損失能有甚麼賠償,又因查身份證是法律給與警察的權力,因此警察可以說並不需要合理懷疑就可以查每一個在街上或公眾地方的市民的身份證。 本人學習尚淺,如有錯漏,懇請師兄師姐們指教。 2009-11-30 00:13:31 補充: (感謝kenzzz_ch兄的提示) 查身份證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安全、防止罪行發生、保障社會公眾秩序(public order)為目的而給與警員的特別權力。香港人權法案(香港法例第383章第8條)第五條人身及自由安全(一)條指明:"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 如果該逮捕是無理及不合法的,同一條(四)、(五)條亦指明:"任何人受非法逮捕或拘禁者,有權要求執行損害賠償。" 2009-11-30 00:13:41 補充: Yeung May-Wan and Others v HKSAR指出只需要警察認為疑犯是在犯可被控告之罪就可以有權作出拘捕,Abbassy v Commissioner Police of Metropolis指明拘捕理由必須要在拘捕疑犯前或拘捕時提供拘捕理由,這正如人身及自由安全(二)條所指明,疑犯必須要被知會拘捕理由才可以被拘捕。 2009-11-30 00:13:52 補充: 基本法亦嚴厲指明沒有人可以侵犯市民的自由,亦不可"任意"搜查,正如之前所述,警察是不可以以直覺為合理理由搜身,是必須要有法律指明的理據,如:街上有人的背袋裡像是有犯罪工具也可以成為搜查理由。基本法第28條指明:"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 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2009-11-30 00:14:10 補充: 所以,只要該查身份證的行為是沒有侵犯市民自由、按照法律的,就可以合法進行。如果警察在查身份證後發現有人犯法,警察就可以以合理方式進行拘捕。但就算查身份證真的是無理,法例己經保障警察及市民(無辜)因無理的拘捕或可能未跟法律程序所作出的搜身或拘捕行為給與保償。而他們的搜查權力亦由警隊條例第50條所支持。 2009-11-30 00:14:27 補充: 在以上種種法例依據看來,警察的查身份證行為,直至拘捕行為為止也是有法理可依的,只需要合符法例(相反於基本法28條"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就是"合法"的。但直至此,依然沒有法例指明查身份證的動機必須要有合理懷疑支持(或應該說在作出拘捕前都不需要向你提理由),查身份證是被法律給與警方的特別權力,他們的理據只需要對於警察以言是合理的懷疑(按照法律是犯法的行為)就可以上前向疑犯查身份證。 2009-11-30 00:14:31 補充: 所以,警察可不可以因為你像是在"犯法"就可以上前查明?是的,絕對可以。警察查身份證的理由絕對可以不需要合理懷疑下便可以進行,這理由是甚麼,正如我所說是無法查證的,因為這理由只有警員自己知道,但假如他要拘捕疑犯便必須要指出合理理由,而本人並不是指這警察的特別權力是錯的。因為為了保障公眾秩序,這種特別權力是必須的,如果有一個人在街上拿著鐵支遊蕩,警察也不可以上前查明的話,便會無法制止罪案發生及達成保護市民安全的目的。被查身份證及搜身,這行為只是出於警察為維持社會秩序的行動,在防止罪案發生的前提下,查身份證的"懷疑理由(有理或無需陳明的)"便變成合理。 如此回應還有錯漏,懇請賜教。
匿名
@gue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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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 26 Mar. 2021
好熱鬧呀, 法律高手齊集! 我贊助2分先!
匿名
@gue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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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 26 Mar. 2021
你睇下入境條例 (Cap. 115) 第17條C(2) = 無需合理懷疑。 2009-11-27 21:46:00 補充: 警隊條例 (Cap.232) 第54條 係講搜查權。